禁制令在香港机场显灵,让你我更坚信法是治

我的好朋友、茶世家的掌门人樱子,终于顺利地把儿子送出深圳,送入香港机场,饱含热泪地看着飞机起飞,奔向大西洋彼岸。这条深圳人选择的出境坦途近期变得布满荆棘。眼看儿子去上学的路,恢复平坦,樱子如释负重,轻轻叹了一口气。

这一天是星期五,香港机场申请到的法庭第一张「临时禁制令」的最后一天。就像千千万万乘机人和家属的心情一样,都担心飞行会不会被打乱。谢天谢地谢法官,香港机场在禁制令截止前,再申请「另一张」,保证了机场秩序的「短治暂安」。那么临时禁制令,能否给香港机场乃至整个香港的秩序带来习惯性的长治久安?

机场是一个城市的门户,一旦它被围堵、冲击,所受的影响,交通是一方面,整个城市的形象是重大的一方面。

香港机场早前在被占领,机场的礼尚、服务及安全直接受到威胁。为此香港机场特别向高等法院申请「临时禁止令」,终于迎来了正常运作和安宁秩序。

「临时禁制令」,到底是什么东东,如此之灵?

禁制令(injunction;紧急处分)是以法庭判令作出的一种衡平法补救措施,要求当事人停止去开始或停止做某种事宜。任何牵涉的一方无法遵从禁制令,将会以民事或刑事起诉刑罚,必须付出赔偿金或受到法庭制裁。某些违反禁制令者会被当作严重的刑事罪行,犯罪者会因此即被逮捕和入狱。

说白了,「禁制令」就是一种权利限制一种权利。本来民众有示威游行的权利,但当这种权利被滥用,影响了更多民众的权利,那么受害者有权申请限制或者禁止这种被滥用的权利,以便让受害者的权利得到保护。但这种对别人的自由和权利的禁止,不应该太久,久了就是剥夺、侵略另一种权利,所以被申请的往往是「临时禁制令」。

香港机场管理局8月14日对外宣布,早一天已经取得法庭临时禁制令,禁止任何人非法地及有意图地,故意阻碍或干扰香港国际机场的正常使用。

香港机管局强调,任何人不得在机场出席或参与任何在机管局指定地方之外举行的示威、抗议或公众活动。正在取得有关临时禁制令的盖印副本,并会在取得有关盖印副本后展示该临时禁制令。

背景是,从9日开始,有示威者连续在香港国际机场举行大规模未经批准的公众集会。12日、13日,滋扰活动严重阻碍香港国际机场运作,导致大面积取消航班。

对于香港机场申请临时禁止令,我们一知半解,但宏观上看得明白,认为早就应该这么做,但是有香港法律工作者认为,此举「不太合适,费解」。你我不一定读懂这位法律工作者的意思,但从他的计较中可以学学香港人的法律思维,所以我把这位叫香小民的仁兄的「费解」引述如下:

根据机管局网站和媒体报道,临时禁制令对「任何人」都具约束力,禁止和限制范围也很广。因此,如果临时禁制令确实对任何人都具约束力,它实质上等同于刑事法律文件。而违反临时禁制令即为藐视法庭,惩罚包括罚款和监禁。临时禁制令是法院根据8月13日机管局单方面申请而发出的,这是8月14日机管局发出的传讯令状的预先行动,属民事诉讼行为。民事诉讼是有原告和被告的,本案原告是机管局,被告是「非法地及故意妨碍或干扰香港国际机场之正常使用的人士」(英文相关用语基本上与《机场管理局附例》(附例)第18条相同,但该条的中文版用语是「正当使用」)。

机管局应澄清谁是被告。由于机管局没有公布上述的誓辞和陈辞大纲,我们不清楚机管局有否向法院解释被告的确切涵义及范围。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中的被告是具体指定的有关方。但在特殊情况下,原告可以起诉无法列名确定的「不知名人士」。这类诉讼涉及非常複杂的法律问题,并且一直引起很大争议,尤其是当禁制令影响公民自由时(例如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近年的著名案例包括CityofLondonCorp案(年)和UKOilGasInvestmentsPLC案(年)。究竟机管局的诉讼被告包括哪一类人?被告是否如机管局所说的「任何人」?还是只限于「非法地及故意妨碍或干扰香港国际机场之正常使用」的人?在UKOilGasInvestmentsPLC案中,法院对以描述性语言定义什麽人是被告,有详细讨论。机管局应澄清要确定谁是被告,是否必须证明有关人士曾经、现在及/或将来「非法地及故意妨碍或干扰香港国际机场之正常使用」。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如果一个人属被告的定义范围,他就受临时禁制令约束,任何违反行为将构成藐视法庭罪。如果他不是被告,机管局只能根据机场法规规管他的行为和活动。此外,上述描述性语言包括精神元素——「故意」(wilfully)——在实际执行上必然出现争议。在被告的定义不明确及包含自认犯罪描述的情况下,谁愿意以被告身分出席8月23日法院聆讯,与机管局对簿公堂?有关团体可考虑以利益相关方参与诉讼,向法院表达意见。

禁制令内容已属机管局权力范围。另一个问题是机管局提起民事诉讼的逻辑。机场是一个受规管区域,附例已包含多项条文规管机场范围内的活动(特别是第V部「公安及公众人士的行为」及第VI部「禁止的作为」),及赋予机管局广泛权力。违反附例是刑事罪行,可被罚款和监禁。机管局本身已是执法机构(而不是一家普通的私营公司)。临时禁制令禁止和限制的事项,基本上已是机管局的权力范围。如果机管局认为某人违反了附例(如从事附例禁止或限制的活动),可按附例起诉该人,并要求警方或其他执法机构提供协助。虽然附例第61条保留机管局寻求其他法律救济的权利,但令人费解的是机管局仍要求法院发出临时禁制令,涵盖已受附例规管的活动和行为。由于临时禁制令实质上是法院发出的刑事法律文件,公众还应注意下列问题:(1)法院担当了立法角色(临时禁制令犹如一条小刑事法)。如此,法院既立法又兼负司法职能。当有人违反临时禁制令时,法院更通过执达主任成为执法机构。(2)根据《机场管理局条例》,机管局可制订附例,但须经立法会批准。由于临时禁制令涵盖一些附例没有的内容(如示威、进出管制范围、煽动及/或协助及/或教唆),这无异于绕过立法会修订附例,增加一些刑事罪。(3)违反附例的罚则由附例附表4规定。因此,就相同的禁止行为,受临时禁制令约束的被告,会因藐视法庭而可能受到更严厉处罚,而非按附表4判刑。(4)在程序方面,如果某人根据附例被起诉,他不会在高等法院受审,而是按一般刑事程序处理。但是就相同的禁止行为,受临时禁制令约束的被告,则要在高等法院面对藐视法庭程序。

这位法律工作者说,机管局是一个受《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约束的公共机构。立法会授权机管局管理机场,机管局必须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行事。如果利用民事诉讼下的禁制令处理受明文法律规管的行为和活动成为常态,公民自由将受影响。香港已陷入了大麻烦,机管局不应引起不必要的诉讼,特别是司法覆核。机管局本身已拥有广泛权力,并且是一个执法机构,它应按附例管理机场(包括禁止违法的示威活动),而不是将受附例规管的行为和活动双重刑事化,把法院拉进政治纷争中。

律师讲得天花乱坠,句句貌似是理。但残酷的事实是,8月12日,大批示威者聚集在香港机场抗议,导致当日香港机场共取消航班架次。

香港机管局上星期取得法庭临时禁制令,香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表示,机场管理局已获高等法院延长于8月13日所取得的临时禁制令。他在记者会上表示,香港国际机场8月1至21日的客运量约万人次,较去年同期下跌逾11%,人数减少达54万人次;货运量减少至约25万吨,较去年同期跌14%。

这位运输官员引述高等法院法官颁下决定时指,示威活动对机场以至香港的声誉构成无可量化的影响,难以补救。机场畅顺运作对香港,特别是市民和旅客安全、商业利益和国际声誉至关重要。

另外有消息,港铁代表于8月23日晚约21时到等法院入禀紧急申请临时禁制令。法官批出禁制令,生效期至8月30日。该临时禁制令,禁止任何人士非法地及有意图地故意阻碍或干扰整个铁路网络车站及列车以、及高速铁路西九龙总站的正常使用、损坏任何财产或列车,以及使用任何威胁、辱骂,淫亵或令人反感的语言,或故意干扰车站内任何港铁人员。

港铁挨打砸堵,遍体鳞伤后,还要安排一辆专列,让黑衣人顺利归家。这种仁慈的服务让央媒很看不顺眼。

窃以为,打砸堵的举动,破坏社会秩序,严重违反法治精神,这是无论港人或是内地人,一眼都分得清的。任何一个地方,对这样的一些行为都是零容忍的。现在的问题,是我们一定不能从一个极端来覆盖另一个极端。香港既然实行一国两制,那么处在一制的人,一定要容忍另一制的人及其行为。香港毕竟是一个法治社会,任何行为都得到常态性的约束,即便是现在兵荒马乱的时刻,法治仍然是稳定治安的基石。我倒希望希望临时禁止令,能够对一些不必要的干涉声音或举动,进行限制。或者,立一部《包容法》,让处于内地「那制」的人包容、尊重香港的「这制」。

刚刚迎来邓老的冥诞,老人家的「一国两制,港人治港,五十年不变」设计是英明伟大的。上面有气魄,下面有耐心。「两制」下,用一条脑筋思维、行事,难免出现摩擦,现在而今眼目下,事态还是可控的。「港人治港」,其中包括「港人治乱」,归根结底,香港能劝降乱象取走病魔的,是法治,而不是别的。既然相信香港,就耐心地看看「法」这方药,如何治愈自己。不行再说。

卓坊间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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